南通刑辩律师网
吴东雷律师:15851219308
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律师简介
热点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成功案例
罪名数额标准(江苏省)
企业刑事风险
企业涉刑罪名
刑事法律
刑事要闻
刑法溯源
Previous
Next
Previous
Next
律师简介
联系律师
吴东雷律师
咨询电话:
15851219308
最新文集
抢夺罪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抢劫罪
盗窃案罪
污染环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提供虚假(药物)证明文件罪
倒卖文物罪
当前位置:
主页
>
罪名数额标准(江苏省)
>
当前位置:
主页
>
罪名数额标准(江苏省)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
时间:
2019-05-13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网站链接加微信号:
15851219308
>>
南通刑事辩护律师
飞宇科技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
吴东雷律师
咨询电话:
15851219308
微信号即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