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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6-04-18

      案情简介:邢某某在南通经营的公司厂门口有一根输蒸汽管道,管道蒸汽时有泄露,给经过人员带来隐患,邢某某于是趁国庆假期停工期间,私自找来施工人员将该蒸汽管道改装。致使管道无法正常供气,造成管道损失数万元及周边企业停工。公安部门接警后对邢某某多次传唤未到,即决定对其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邢某某激烈反抗,与警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于是邢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两项罪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及向邢某某了解案情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无罪辩护意见,经检察机关开会讨论,完全采纳吴律师辩护意见,遂对邢某某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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