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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孟某某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6-04-23

      案情简介:孟某某在南通经营一家经纪公司,与上游某大型开发公司具有经纪销售合作业务。该开发公司部门负责人杨某某找到孟某某商议,要求孟某某配合其,将原该公司业务改由与孟某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从而获利157095元佣金,造成该开发公司业务损失,因而涉嫌职务侵占罪。
     吴律师接受孟某某委托后,经多次会见及反复阅卷后,根据案情及孟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向法院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均被采纳,孟某某获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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