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
2019年4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王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晓光先后利用担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贵阳市乌当区委书记、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贵阳市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遵义市委副书记、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六盘水市委书记、中共遵义市委书记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政府工程、项目开发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70.435万元。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晓光利用担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虚构项目,违规获取15.11亩荒坡地的土地使用权预登记,后采取由政府下属单位先回购再出让给其他公司的违规手段,非法占有乌当区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人民币480.621122万元。2009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晓光利用其职务便利、工作关系知悉或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指使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9470681834亿元,盈利共计人民币1.626925129亿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内幕交易罪。鉴于王晓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贪污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