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宣判,被告人李建功改判无罪当庭获释。事发2007年12月3月,当地一名退休女工溺毙在厕所,认定为他杀。李建功被锁定为凶嫌。2008年7月9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李建功妹妹称,后续将申请国家赔偿,追究导致错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件梳理:
2007年12月3日,新疆中部的库尔勒,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当地一名独居的75岁退休女工的尸体,在一水泥厂厕所粪坑内被发现。后经法医鉴定,被认定为他杀。案发几日后,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银纺公司的员工李建功被刑拘,其被指控事发当日与老妇争吵后将其杀害。
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李建功开始申诉,称自己没有杀人。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认为,此案作案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也没有任何物证证明李建功杀人。
十年来,李建功和他的家人一直在坚持无罪申诉,。
李建功被投监狱服刑后,向新疆高院提出了申诉但被驳回。后他又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诉。
2016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对李建功案启动复查”。
但复查启动两年,迟迟没有进展。
2018年4月,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在律师陪同下,分别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作出再审决定。7天后,此案经新疆高院刑事裁定,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1月24日上午,此案再审开庭。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师表示,庭审共持续两小时三十分钟,在检辩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全部19份有罪供述和其女儿李娟的证言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一审详情: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12月1日16时许,李建功在自家羊圈喂羊时,与邻居曹菊英发生争吵,争执中李建功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曹菊英的头顶部、后脑部连击五下,造成四级挫伤、一处裂创,致使曹菊英当场昏迷。李建功怕曹菊英苏醒后,把这件事情告诉五个儿子,为了免遭报复,起了灭口的念头。
他用手捂住曹菊英的口鼻,几分钟后看她不动弹了,便将她拖到稻草垛旁,用稻草盖住。因担心曹菊英不死,李建功又回家拿了透明胶带,剪下三截,粘贴在曹菊英的口鼻部位,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天黑,他将曹菊英尸体抛入现场几十米外的十九水泥厂的粪池里。
原一审判决书提到,李建功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李建功的定性准确,但他提出,此案起因、犯罪动机、粪池的门是否关闭、犯罪工具的去向以及如何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建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提取的透明胶带等物证佐证,足以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事实。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说:
李建功进入监狱服刑后开始申诉,称其并未作案。
2016年,律师介入此案,同年5月31日,在监狱会见了李建功。
阅卷之后,律师认为此案疑点重重。“没有作案工具,也无任何能够锁定李建功杀人的客观证据,就连封在被害人口鼻处的胶带上,也未检出李建功的指纹。”
律师称,库尔勒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建功杀人案作案工具的搜查、检查情况说明》提到,警方按照李建功的口供寻找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的遗物,均未找到。“这说明,本案连一个可以作为旁证的物证都没有。”
另外,此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细节存疑。法医鉴定曹菊英死亡时间考虑在尸检前48小时左右,死亡时间段考虑在2007年12月1日14时至16时。2017年,律师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对曹菊英的死亡时间进行再次论证。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庄洪胜
主任法医师等5位专家根据此前的法医鉴定书,从角膜混浊、尸斑、尸僵以及尸绿等常用指标分析,认为曹菊英死亡时间可发生于尸检前24小时左右。
律师认为,如果死者的死亡时间是错误的,此案证据链便无法成立。
案发地点方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争吵的现场,在李建功自家羊圈附近,而李建功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的案发现场出现了另外五种不同的说法。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皆认定藏尸地点为“稻草垛”,但李建功的供述中,对藏尸地点还出现另外两种说法:一是厕
所东面的门口;二是女厕所东面的垃圾堆。
2019年11月24日上午,该案在第二师法院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二十年后,李建功终获清白!
李建功妹妹称“感谢国家法治的进步,不枉费我们申诉了这么多年”。后续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追究导致错案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