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通过其微信与王某联系并转账支付,以每本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分三次向王某购买了3本假机动车行驶证、1本假机动车登记证书。
2018年上半年,孙某通过微信搜索功能,找到微信昵称为“A办证TEL130****”的王某,并加他为好友。2018年11月,跟他同样做二手车生意的余某找到他,表示想做2本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孙某随即跟王某联系,以每本200元的价格成交。随后,远在镇江的余某收到了王某邮寄过去的两本假机动车行驶证。后来,孙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通过王某为“慕名而来”的李某做了一本假的机动车登记证。
2018年12月份,孙某再次作案,这次的买主是他自己。孙某花了2万元左右从某二手车平台网上拍卖买下了一辆黑色长安牌轿车,但一个月都没有收到车子的行驶证。孙某随后又将车辆转卖给了一个外地人,在买家索要行驶证时,有了经验的孙某就想做一个假行驶证给这个外地人,随即与王某联系。王某的效率很高,过了两天,这辆长安牌轿车的“行驶证”就到了孙某手中,孙某随即寄给了买家。
案发后,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多次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被告人孙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他的“上家”王某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律师说法: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的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是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车辆“身份证明”,也是确保车辆使用安全的有效证明,伪造、变造、买卖此类证件的行为均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