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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走私毒品案——依法严惩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

时间:2022-07-05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通过网络向缅甸的“阿忠”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25日左右,王某某自“阿忠”处得知其所购毒品藏匿于某货车中,经其他省份入境运输至江苏省无锡市,遂于10月25日至无锡市锡山区某停车场,并于当晚入住无锡市锡山区一酒店。次日6时许,王某某从停车场内涉案货车中取出藏匿的两个黑色包裹后被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黑色包裹内有白色晶体状物1袋、红色颗粒状物20袋。经检测,白色晶体状物净重496.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7.1%;红色颗粒状物净重39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6.4%至17.3%不等。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并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核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死缓判决,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刑事辩护律师案例评析:
随着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境内毒源得到进一步遏制,但境外毒品输入问题值得高度关注。近年来,全省法院先后审理了一些来源于缅甸、老挝等国,经外省流入我省的毒品犯罪案件。本案就是一起从缅甸走私毒品入境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求购毒品后,境外人员将毒品藏匿于货车中运至无锡,被当场查获。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缓,彰显了对走私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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