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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贩卖毒品案——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唑吡坦构成贩卖毒品罪
时间:2022-07-05
被告人谈某某系吸毒人员,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2021年4月至6月间,谈某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证从医院开出大量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唑吡坦的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向吴某贩卖4次19颗,后吴某将唑吡坦片溶于水后进行注射使用。2021年6月21日,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检验,上述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中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唑吡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谈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唑吡坦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唑吡坦可导致身体和精神依赖。本案中,被告人谈某某明知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含有唑吡坦,向吸毒人员吴某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谈某某先后4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当其罪。此外,本案也反映出,预防毒品犯罪既要依法从严打击,也应关注药品监管、身份信息审查、社区戒毒等各项工作机制的衔接,在全社会进一步构建完善的毒品防治体系。
唑吡坦:2013年被我国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列管。使用唑吡坦可导致身体和精神依赖,依赖程度随剂量和治疗时间的增加而提高。服用唑吡坦可能会出现一些精神症状:比如健忘症、抑郁症、梦游症及其他“异常”行为,少部分服用酒石酸唑吡坦片的患者会出现服药后或日间头晕、宿醉感和幻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