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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依法严惩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

时间:2022-07-16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江苏盐城人)经合谋投资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其中,陈某某负责技术、资金投入等,吴某某负责具体生产。后吴某某安排被告人陶某某购买原料等,安排被告人严某某在外省租赁场地、购买设备、提供实验场地等,安排被告人左某某购买设备、送原料检测等,安排被告人张某购买原料等。陶某某安排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去外省帮助生产,于2021年5月底生产出邻酮。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租赁的场地内查获137.26公斤液体(检测出邻酮,含量为941mg/mL),另查获正在反应中的含有邻酮的液体3000余公斤及甲苯、盐酸等。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吴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严某某、张某、孙某某、范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刑事辩护律师案例评析:
制毒物品犯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上游犯罪。邻氯苯基环戊酮(俗称“邻酮”)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并伙同他人有组织的非法生产邻酮,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法判处十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体现了对上游毒品犯罪的从严打击。
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是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前提原料,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其主要用途是制造羟亚胺后进一步加工提炼成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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