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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风险系列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时间:2019-07-11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全过程,需要企业家的高度重视,其中在生产销售领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我国刑法第140条至第150条明确了如下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以上能列各项罪名所涉对象除包括一般工业品生产领域,也重点涵盖了药品、食品、医用器材、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化妆品等产品,尽管能侵害的客体不尽相同,但都是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中能实施的客观行为,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可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权益,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企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实施了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在药品、食品类生产中,企业需强化产品质量意识,遵守相关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所要求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向市场销售符合药品、食品安全标准 的产品。刑法第141至148条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所涉罪名的行为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涉嫌犯罪,并不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前提。
本章节中其它罪名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中对各类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卫生标准的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造成各类严重后果的,均可能涉嫌犯罪,被 追究刑责。
本章节各项罪名均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