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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政策性思考

时间:2019-05-13

(一)充分认识企业家在推动刑事风险防控的全局性价值

 

企业家刑事风险持续高发频发态势,决定了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已不仅仅是为了预防犯罪,也不单是企业家范畴内的问题。鉴于企业家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推动社会创新的独特功能,加之在犯罪原因上,制度设计与运行缺陷对企业家犯罪具有直接的诱发或促成作用。由此,大力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经济发展过程的巨大内耗,显著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而且是培育现代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与推动制度改良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抓手,理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国家层面应当努力的方向

 

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规模,以及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家触犯罪名的结构性差异等说明,身份歧视与显失公平的制度性安排,连同刑法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扩大化干预,是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频发,进而影响其安全预期的重要成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深刻阐述的这一重要论断,为从刑事制度层面消解企业家刑事风险提供了基本路径指引。只有坚持不同市场主体刑法平等保护观念,着力消除诱发或促成企业家犯罪的制度性成因,尤其在司法层面,考虑到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经济转型时期的实际情况以及认定企业家犯罪可能引起的综合负面效应,应当特别强调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凡是能用民商事法律手段、行政法手段解决的经济纠纷、经济违法,就绝不能动用刑事手段;即使企业家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也要立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政策考虑,并严守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保护好涉案企业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因不当处罚企业家个人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形。这既是防控和化解企业家刑事风险不可或缺的外部支撑条件,也是司法者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大局应有的责任担当。

 

同时,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突破30%,刷新了“腐败犯罪主要涉及官员和国有企业家”的传统认识,表明反腐败仅仅覆盖公权力还不够,必须把非公领域纳入国家反腐败的统一规划中,着力推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反腐败协调发展,才能推动全面反腐向纵深发展,并从整体上消解企业家的刑事风险。

 

(三)社会层面应当努力的方向

 

观念上,要克服“重公轻私”的社会偏见,认识到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认识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努力营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法律服务上,要从传统的事后救济、事后维权,着力向事前风险防控服务转型升级。刑辩律师忙于做企业犯罪案件的现实,正是我国法律服务业态不高、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升的真实写照。

 

理论研究上,不能满足于事后追责的定罪量刑研究,要立足于推进犯罪治理从重事后制裁向重事前预防的现代化转型的自觉,着眼本土需求与国际趋势,以国家——企业合作预防观念为指导,加强预防性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发挥出刑事理论在创建刑事合规制度、指导企业构建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方面的贡献力。

 

(四)企业层面应当努力的方向

 

《报告》所揭示的刑事风险遍布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成为刑事风险高发群体,以及国有企业家三大腐败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潜伏期主要集中于5年至15年区间;民营企业家五大腐败罪名(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潜伏期也普遍较长,尤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在5年以上比例分别在66.7%和77.8%,无疑是企业家精神不足、企业整体合规经营观念淡漠与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严重缺失的直接反映。

 

对企业家而言,应当认识到,刑事风险防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重要、最紧迫的风险防控,它事关企业和企业家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尤其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和注重高质量发展条件下,企业的竞争不再仅仅是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竞争,更有主动合规能力的竞争。唯有在发展战略与日常经营中注重防控颠覆性的刑事风险的企业,才是具备可持续发展软实力的企业,才能跻身于主流企业之列,从而逃脱被挤出市场的宿命;也唯有这样的企业家,才是社会所期待的具备现代企业家精神、得以行稳致远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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