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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的主要成因

时间:2019-05-13

企业家犯罪的原因较之传统的“街头犯罪”有其特殊性,这突出表现在除了企业家方面的主体性原因(如现代企业家精神不足、观念上重生产经营风险轻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防控)外,对不同身份市场主体的社会偏见连同相关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缺陷,对企业家犯罪的生成具有更直接的作用。

 

(一)刑法“重公轻私”立法导向决定了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基本格局

 

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重公轻私”立法观念,主导了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分布格局。在“重公轻私”的理念主导下,不仅相较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条件,非公有制经济时常面临着政策性歧视与公权力不当干预的双重制约,而且刑法对已不适应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歧视性政策与资源垄断的强力保护,是催生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之所以成为民营企业家难以挥去的阴影,与主要针对民营企业设置的融资与经营资质门槛的羁绊密切相关。

 

(二)刑事司法扩张性介入决定了企业家犯罪的现实规模明显偏大且结构异常

 

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从民营企业家主要罪名结构和发案方式看,实践中存在着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界限的问题,刑事司法有扩张性介入市场活动的趋势。

 

《报告》显示,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这些民营家犯罪的典型罪名外,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等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罪名为例,实践中往往是因为经济纠纷被所谓的“被害人”报案形成刑事案件的。由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把关不严,以致立案罪名和起诉罪名频繁变更,多次补充侦查后仍然难以起诉的情形屡见不鲜。刑事手段扩张介入市场纷争,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来源,降低了民营企业家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预期。

 

(三)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

 

《报告》显示,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的整体占比达到66.38%,国企主要负责人涉罪比为59.98%,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则更是高达79.6%,充分说明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意识普遍薄弱;从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看,无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均分布于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薪金管理、物资采购和工程承揽等诸多环节;同时,企业的自体性腐败频发(国企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民企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均表明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严重缺失。刑事风险意识十分淡漠与“重盈利轻风控”的运营模式二者相互作用,决定了不少企业家经营企业的过程,就如同在驾驶只有加速器而没有方向盘和刹车的汽车,发生毁灭性车祸带有内在的必然性。

 

(四)国有企业家体制性的“角色错误”与民营企业家对公权力的过分依赖,是企业家腐败犯罪高发的主要诱因

 

一方面,国有企业家的本来身份只是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者,但在现实制度环境下,由于许多行业仍然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使得国有企业家获得了类似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权,具备了利用控制权进行设租与寻租的条件,自然就容易形成《报告》中显示的“国有企业家多受贿、民营企业家多行贿”的对称性罪名结构。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家具有“官商合一”的身份,在内外监督不力的条件下,几乎每个商业项目都可以承载权钱交易与利益输送,从而容易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另一方面,在深化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依然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掌控着一系列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对公权力的过于依赖,迫于企业生存压力而去“经营权力”,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趋于高发的重要诱因。单位行贿罪持续上升,能跃居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前五位,便是重要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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