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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

时间:2020-06-09

中国古字“法”写作“灋”,《说文》:“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特书。法官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法制改革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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