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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0-06-09

        自十九世纪末期起,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开始兴起,1905年,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同盟会宣告成立,并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宗旨。在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政治纲领的指导下,资产阶级革命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武装起义,于1911年爆发了辛亥革命及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后,1912年元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

       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负责行政各部工作;参议院行使立法权,在其成立之前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形势迅速发生变化,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积极主张制定《临时约法》,冀图通过法律的手段限制袁世凯专权,并肯定辛亥革命的成果,中山先生说:“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首领,与予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军相距汉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曰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予奉临时约法而使之服从。盖以服从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予犹虑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二,然后许其和议。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1912年3月11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继位临时大总统的次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根据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学说,确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布彻底结束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等“。《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及信教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以及对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人民有应任官考试,选举和被选举之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有当兵、纳税之义务。反映了资产阶级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和反封建主义宗旨,对广大平民而言却并无实现权利的物质基础和实际保障。《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在法律上宣布了自由经营资本主义企业的权利,打破了清王朝以官办或官商合办的形式对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束缚。《临时约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国的领土范围,反映了南京临时政府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抵制外来侵略的立场。

       南京临时政府虽然仅存在短短三个月,但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努力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其中在经济方面有《保护人民财产令》注重保护人民财产和维护民族利益,切实保护农民置办农具,不误农时,以迅速恢复农业生产。“权利平等令”依据“天赋人权”的理论,宣布“民国开国之始,凡属国人胥属平等,背此大义,与众共弃。”1912年3月初,孙中山先生发布《禁止买卖人口令》,其中指出:“前清入主,政治不纲,民生憔悴,逃死无所,妻女鬻为妾媵,子姓沦于皂隶,不肖奸人从而市利,流毒播孽,由来久矣!尤可痛者,失教同胞,艰于生计,乃有奸徒诱以甘言,转贩外人,牛马同视,终年劳动,不得一饱,如斯惨毒,言之痛心!”还强调必须“禁止猪仔出口”,并责令外交部“妥筹杜绝贩卖及保护侨民办法”。“启文明而速进化”是南京临时政府拟定教育方案,制颁教育法规的基本方针,宣传“革新之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实业诸端,而尤注重公民之道德。”

       南京临时政府旨在振奋民族精神,提倡近代文明,消除和弊,复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的法令。临时大总统于民国元年三月颁布《大总统令禁烟文》指出鸦片流毒:“失业废时,耗财损身”如若“浸淫不止,”必将“种姓沦亡”,宣布凡“饮鸠自安,沉湎忘返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应“剥夺其选举,被选举一切公权”。临时政府认为:“赌博陋习,最为社会之害,亟应严切禁止,为我共和国民祛除污点。”责令地方巡警“严密稽查”倘有违法,各按现行律科罪,以绝赌风而肃民纪。”孙中山指出,蓄辫之习,不仅“腾笑五洲”而且有妨卫生,“民国成功,凡我同胞允宜涤旧染之污,作新国之民”。因此,发布《剪辫令》,规定:“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尊者,以违法论”。妇女缠足,延续千百年,是中国封建社会压迫、摧残妇女的一个重要表现。为“图国力之坚强”临时大总统发布《劝禁缠足令》,法令言:“缠足一事,残毁肢体,阻淤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与子姓,因缠足之故,动作竭蹶、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问,遑能独立谋生,共服世务?以上二者,特其大端,若他弊害,更仆难数。”“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临时大总统发布“革除前清官厅称呼”的命令,以为:“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宣布此后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不得再称“大人,老爷”,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君”。

       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初发布“禁止刑讯令”,指出:“本总统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困难二十载,对于亡清虐政,曾声其罪状,布告中外人士,而于刑讯一端,尤深恶痛绝,中夜以思,情逾剥肤。今者光复大业幸告成功,当肃清吏治,休养民生,荡涤烦苛”严令“不论行政司法机关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南京临时政府所作出的一系列制度革新,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精神,无疑具有重大进步意义,但由于临时政府组建时间紧迫,制定全新的法典,构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又非易事,孙中山先生在解职前夕,采用司法总长伍廷芳建议,向参议院提出了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的咨文,就让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后全面肯定和施用清朝法律有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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