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雷律师:15851219308
Previous Next
当前位置:主页 > 刑法溯源 >

唐律的历史地位

时间:2020-06-09

       唐律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将具有近代意义上的各种基本法熔为一体,以刑事立法的形式,除首篇《名例》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几乎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而现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称为违章、违纪,尤其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在唐律中都属于犯罪,有的甚至是严重犯罪。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对于保障和促进唐朝初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后世封建法制构建具有极大影响,并且影响辐射及周边东南亚各邻国。

       五代时期的法律如《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宋朝唯一的律令《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甚至原文照录《唐律疏议》,只是将每篇律条分为若干门,在律令后附加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条”,以及刑制有所更改而已。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以为据”。明朝洪武六年制定《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洪武二十二年更修明律,改为三十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仍以《名例律》为第一,《清律》采取明律的体例,但内容及原则上基础上承袭唐律。

        唐律对东亚邻国的法律有着深远影响,在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且律文内容也多相似,此后,明治六年(公元前1873年)编订《改定律例》,“参酌各国之定律”之前,唐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的反映在日本法律中。在朝鲜,“高丽”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此外,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可逐一寻出与唐律的渊源关系。

       唐律制定于初唐,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唐朝社会的政治、经济在发展变化中,而唐律始终未作实质性的修改,但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突出的历史地位,也赋予了“贞观之治”的理想成分。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