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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刑法制度

时间:2020-06-09

       公元1206年,蒙古各部族成立“大蒙古国”,推举铁木真为皇帝,后人称“成吉思汗”。大蒙古国的统治集团把掠夺财富,征服邻国看作崇高的事业,经过六十多年的东征西讨。,铁木真的孙子忽必烈(元世祖)在取得对南宋胜利中,于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宣布“大元”国号,建立元朝。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政治中心不断南移,元朝统治者认为治理国家必须掌握儒学:“明心见性,佛教为深,修身治国,儒道为切。”所以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传统法条如:“准五服以治罪”、“十恶”、“八议”等,均为元代法律所继承。元朝的法制建设,是:以国朝之成法(蒙国旧制),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 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代王法,立新政,去旧法,登进茂异,举用老成,缘饰以文,附会汉法。“以体现元朝统治者“以马上取天下,不可以马上治”的观念,但却是“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而保存旧制,保障元蒙民族特权,利用民族矛盾,实行民族压迫,是元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另一方面。

       古代蒙古部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札撒”,“大蒙古国”建立后,1225年铁木真下令颁布札撒和训令,史称《大札撒》或《札撒大会》。后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变化,制定颁行《条画五章》,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建立元朝后又陆续制定颁行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元典章》”。

       元朝引用金《泰和律》,南北朝以来,“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也为元蒙所采纳,但在刑种量刑方面做了调整。“以七为尾数的十等笞杖刑”。元世祖定天下刑,笞杖徒流死五等,笞杖罪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遂形成元代笞杖刑量以七为尾数的特殊制度。元朝虽有仿前代“折杖法”之举,后又全面恢复了徒刑,与前代五刑体系相比,可谓“本减而变为加矣“。刺字,即在受刑人皮肤上刺字着色的一种刑罚,古代黥刑的变种,元代将刺字作为某种特殊犯罪的附加刑。元代将死刑定制为斩、凌迟二等,以“凌迟处死”为极刑,斩刑居其次。

       在刑事犯罪罪名及量刑原则方面,元代承袭宋、金律法。但唯独关于强奸幼女罪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较为完备,首先,单独创新设立“强奸幼女罪”罪名,规定“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如犯强奸幼女罪,不得减、赎,从重处刑。

       在量刑方面的变化,元初统治者的量刑趋势是“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为尙。”但元朝在五刑外严酷的刑罚屡见不鲜,《文史.世祖本纪》记载:采用过醢刑、戮尸、黥刑、剥皮刑等法外酷刑。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是元代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元朝统治迅速败亡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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