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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源 >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如传说中作为部落联盟首领的尧、舜、禹所进行的战争;国家形成之后,夏启对有扈氏的战争;等等,均属动用“大刑”。“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朴”,则是惩治族内人们的重轻不同的刑罚。刑起于兵,兵刑同制,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最后,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有严格的军纪即军法,严惩违纪者,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古代刑法从军法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