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礼则入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如吉、凶、军、嘉、宾“五礼”)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庶人如果严重触犯“亲亲”、“尊尊”之大义,无疑须处以重刑。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及贵族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周礼》所谓“八辟丽邦法”(曹魏以后,被确定为“八议”入律),他们一般不处以残损肢体的肉刑。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他们都属贵族内部,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史籍上关于官贵被杀、被刑的记载,是不胜枚举的。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如上所述,礼主要是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使之制度化,“礼达而分定”,不容僭越,以稳定权位继承和财富再分配的既定秩序;并就国家、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制度和人们的规范等,作了全面的规定。礼主要施于贵族内部,因而要求通过教化,使人们自觉地从积极方面为善。即所谓礼“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渺,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在礼教的潜移默化中,遵行礼教所要求的一切。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礼也具有用以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
至于刑,乃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地兼及法律范畴,违礼一般要受舆论的谴责。或者说,礼主要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如被断为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一出礼则入刑,就是指这类违礼的行为而言。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