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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源 >
夏朝国家形成初始,法制尚处于荫芽状态,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禹不传贤而传其子,破坏了“禅让”制,作为继承者候选人的益对此不服,起兵反对,为启所杀。当时的其他氏族首领有扈氏也起兵反对启。启与有扈氏“决战于甘”在誓师大会上发表《甘誓》,宣布有扈氏两条罪状:“威侮五行”,“夫用剿绝其命”。而启与有扈氏的战争,则是为了“恭行天之罚”,“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启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的第一位国王首次战前誓师讲话,充分说明了政权与神权的紧密结合。同时“大刑用甲兵”作为中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得到充分印证。
“禹刑”,禹在世时国家尚未形成,所谓“禹刑”,最先见《左传》,后人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禹刑”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并以夏朝开国首领禹命名。据说禹刑三千条,后世也称为“夏刑三千”,其中包括大辟(死刑),膑(剔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劓(割鼻),墨(刀划面颊或额头并涂墨)五个刑种。“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氏族社会尊老、敬老的传统习惯,体现于对待自己的父母,为了加强氏族血亲的凝聚力,进而效忠王朝,以巩固贵族政权的统治,从而严惩不孝罪。
启对有扈氏发动战争前,为了“奉天罚罪”在《甘誓》中宣布了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即“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条军法要求,无论在战车左右的士兵都要严格执行命令,奋力杀敌;驾驭战车的士兵也要驾好战马,否则都以“不恭命”治罪。认真奉命奋力作战者,在祖先神位前赐给奖赏;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神前予以惩罚,要把那些不遵守王命的人连同妻子一并处死。夏朝统治者为了取得战争胜利,宣布和执行严酷的军法,将其操纵所属军民的生杀荣辱大权予以确定以树立和巩固夏王的统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