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溯源 >
公元前207年,秦朝的残暴统治在农民大起义中覆灭,刘邦历经五年楚汉之争,击败项羽,建国号汉,史称西汉。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巩固和发展的时期,汉王朝建立初期,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社会经济得到很快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以黄(黄帝)老(老聃)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实行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则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时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学说被采纳,董仲舒学说中:“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意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汉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虽承袭秦朝,但也有所改进。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限制的区别,前后虽有变化,但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汉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者,皆完之。”景帝后元三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鞫亲者,颂(囚禁时不加刑具,以示宽容)系之”……等等。通过以上诏令看出,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 体在八岁以上,七十至八十以下,以显“矜老”“怜幼”之意。汉宣帝曾言:“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因此,幼童与老人同正常犯罪在处刑上有所区别。“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亦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西汉时期,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以保证他们的一种特权。
汉初沿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劓、剕、宫等刑罚,死刑亦同如:族刑、枭首、腰斩、弃市等徒刑,汉代也沿用秦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刑罚。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诏曰:“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是“不德”,当以其他手段代替,至此,我国古代自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剕刑开始发生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汉文帝“废肉刑”之举,替代手段虽有弊端,但后世影响深远,体现了文帝“德政”。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意义重大,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为封建制度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两汉刑法中罪名除大多沿用秦律,后也规定了许多新的罪名: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包括,阿党与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僭越、出界、漏泄省中语;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包括,欺谩、诋欺、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包括,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包括,大逆不道、群饮酒罪、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