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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

时间:2020-06-09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争连绵,社会动荡,政治格局复杂多变,是中国古代社会自秦统一后第一次大分裂时期,正是这动荡的局势,尖锐的社会矛盾促使社会的各项制度进行变革,包括刑法制度得到充分的改进,统治者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儒家“礼治”为本的基础上,将“三纲五常”融于律典中,使“礼治”不再仅仅是道德的戒律,而且成为法律的规范。礼与律的融合,促成律典的儒家化,为“一准乎礼”的隋唐法制奠定了基础。

       三国“拨乱之正,以刑为先”,东汉末年,战乱不止,三国鼎立,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因而三国统治者在确定礼治对法治的指导作用的同时,更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魏国曹操认为:治理太平之也,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应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正所谓:“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正,以刑为先”。

       两晋:“纳礼入律”。晋代统治集团为保护,确立士族的特殊利益以“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体现晋律“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统治者认为“理直刑正”,礼是律产生与执行的依据,断狱不可呆板地遵用律条,而应先以礼的原则裁断是与非,罪与非罪,做到“凡断正臧否,宜先稽之以礼律”。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如:“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完整地体现了礼治中“亲亲”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南朝统治者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而北朝统治者为异族入主中原,对儒学充满兴趣,并热衷“汉化”,既吸收汉文化改造自己,又用本民族传统丰富汉文化,在法制方面,多有建树,故南北朝为“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统治者注重礼与律的统一,如北魏时,统治者认为犯人裸体受刑,有伤风化。违背礼义,因而下令更改。根据礼治“恶恶止其身”原则,统治者修改了“门房之诛”。只要不是谋反,大逆等罪,一人犯罪,一人承担,即“罪止其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制定了一些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用刑原则,礼与律进一步融合,魏治《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指:皇帝宗亲(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出众者(能)、有大功者(功)、高官贵族(贵)、勤政者(勤)、前朝皇室及后裔(宾)。“八议”入律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官当”入律,“官当”即官员若犯罪,允许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者,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设立“重罪十条”北齐修律时总结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属于刑罚重点镇压的对象。“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享有“八议”特权,其罪不赎不赦。“重罪十条”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后世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重罪即源于此。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度新五刑过渡。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肉刑日趋减少,虽未完全废除肉刑,但发展趋势则是以流、徒、杖、鞭等刑取代肉刑。西魏、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酷刑日趋减少,北魏初建时,刑罚制度中保留了一些原始酷刑,但其后日益改进,至北齐时死刑为绞、斩首、枭首、環四等,生刑为流、徒、鞭、杖,为隋唐五刑制的完善打下了基础;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定“赦死从流”,即死刑固赦而减一等为流刑的原则,将流刑定为法定刑,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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